累犯的概念在本法第65条已经阐述过,由于累犯主观恶性大,具有屡教不改的特点,对社会危害性很大,如果不关押执行,而适用缓刑任其在社会上游荡,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因此,本条(《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体现了对累犯从严管理、从重打击的精神。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累犯就没有出路了,累犯可以在狱中好好改造,认真悔过,如果表现良好,还可以获得减刑等。本条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刑法第26条规定的,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主要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