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刑法》第73条)共分三款。第1款规定了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1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暂不执行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情形的,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考察需要时间,时间过短,不足以起到考察的作用。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
第2款规定了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第3款规定了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本条所说的“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