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指控犯罪持有异议,提出无罪辩护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可以从以下方面发表辩论意见:
(一) 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意见;
(二) 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
(三)指控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四) 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意见;
(五) 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意见;
(六) 具有《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