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五条 公诉人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采取不同的举证质证模式。
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庭同意,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一般应当全面详细举证质证。但对辩护方无异议的证据,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庭同意,举证质证也可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