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三)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