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7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相关决定或裁判文书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撤销对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中国证监会不能以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为由重新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规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
(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中国证监会不能以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为由依法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应当在收到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及时发布公告,说明公司是否将依据本规则规定向本所申请恢复上市,并应当在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公司如还存在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除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外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同时适用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