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带齐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能包括:身份证件、户口本、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其他涉案资料等。
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
缓刑是对一些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经过考验,如果没有法定情况,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予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本法第76条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这是考察缓刑犯犯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有一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例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可不予撤销缓刑,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时,才应当撤销缓刑,并且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有“漏罪”的,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能否撤销缓刑?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8月21日在《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作了明确规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需要撤销缓刑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并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1月24日《关于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已失效)的精神,应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前罪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法院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并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但是,不能改变原判的刑罚,也不能撤销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