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刑法》规定的刑期折抵的精神。《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没有被宣告缓刑的情形,同样也适用于撤销缓刑的情况。撤销缓刑后,不管是执行原判刑罚,还是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新的刑罚,既然还是要执行有期徒刑,就应当依照这一规定,对先前被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刑期。不能因为曾经宣告缓刑,就认为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失去意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中亦明确规定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至刑满之日止,表明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这个批复实际上是《刑法》有关刑期折抵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具体体现。
3.有利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刑法》规定刑期折抵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罪犯曾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因法定事由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其执行刑罚的事由与宣告缓刑前羁押的事由是同一起犯罪事实,如果不予折抵,意味着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将超出其法定应当承受的刑罚期限,势必损害罪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