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信息中心刑事法律法定罪名追诉标准刑诉指南为你辩护强制措施刑事证据罪名详解
刑法解读刑诉解读法律文书精选案例法律问答法律咨询律师加盟律师聘请律师团队各地分站

今天是:

中国刑事辩护网诚邀全国各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加盟,加盟电话:021-62111001 加盟传真:021-62111909msn:touzi@goodlawyer.cn
当前位置:首页 >> 罪名详解 >> 财产犯罪 >> 正文

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须规范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4-11-2 15:14:15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罪名,全国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补充条款、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这在我国刑法历史上较为罕见,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导致该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为非法经营罪设置了一个内涵宽泛、且限制条件寥寥的堵漏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到目前为止,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确定的堵漏性质的非法经营犯罪共有6种形式,即: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从事非法出版的行为,非法经营电信的行为,非法传销经营行为,生产、销售“瘦肉精”行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等。一次次扩大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的适用范围,是否意味着所有具有严重情节的经营性质的违法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呢?

  笔者认为,从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包含内容日益扩大的情况看,该罪有落入投机倒把罪这样的“口袋罪”窠臼的危险。因此,应从严把握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的内涵与外延。由于堵漏条款与一般条款都是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因而堵漏条款必须具备以下本质特征:(1)堵漏条款必须具备非法经营罪成立的前提,即违反国家规定。(2)堵漏条款指向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经营性质。(3)堵漏条款涉及的犯罪行为应具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性质。规范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必须把握该罪的最本质特征。

  在掌握非法经营罪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如何防止适用该罪的扩大化,可以考虑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为该条款增加限制性修饰词语,防止任意套用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可将堵漏条款修改为:其他缺乏法定经营资格或滥用经营资格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是通过立法活动来适用该堵漏条款,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采取制定单行刑法或设立附属刑法规范的方式明确规定应由堵漏条款调整的非法经营行为。

胡敏 曹坚

(编辑:辩护律师网)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法律顾问
13601951587
13501843172
13774215866
13916108518
最新加盟律师
股权律师
上海
诉讼律师
上海
劳动律师
上海
合同律师
上海
专利律师
上海
最新加盟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自诉状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人民网 新华网 中国网 央视国际 中国经济网 网易 TOM 东方网 中华网 凤凰网 中国法律人才网 更多>>>

论坛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注册 | 股权转让 | 破产清算 | 企业改制 | 外商投资 | 台商投资 | 国际贸易 | 税收筹划 | 各地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lawyer@gongsifa.com xincheng@goodlawyer.cn gongsifa@hotmail.com 联系信息:上海 021-62110181 北京 010-51296030 刘军厂律师 13916017140 13788908212

版权所有:上海金世永胜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支持:上海信诚律师 北京信诚律师 www.bianhu.net 中国辩护律师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
沪ICP备05032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