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信息中心刑事法律法定罪名追诉标准刑诉指南为你辩护强制措施刑事证据罪名详解
刑法解读刑诉解读法律文书精选案例法律问答法律咨询律师加盟律师聘请律师团队各地分站

今天是:

中国刑事辩护网诚邀全国各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加盟,加盟电话:021-62111001 加盟传真:021-62111909msn:touzi@goodlawyer.cn
当前位置:首页 >> 罪名详解 >> 职务犯罪 >> 正文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4-11-12 10:34:20

  一、概念及其构成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 (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 (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定罪处罚。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了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的;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多的;因受贿或者索贿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等。


(编辑:辩护律师网)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法律顾问
13601951587
13501843172
13774215866
13916108518
最新加盟律师
股权律师
上海
诉讼律师
上海
劳动律师
上海
合同律师
上海
专利律师
上海
最新加盟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自诉状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人民网 新华网 中国网 央视国际 中国经济网 网易 TOM 东方网 中华网 凤凰网 中国法律人才网 更多>>>

论坛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注册 | 股权转让 | 破产清算 | 企业改制 | 外商投资 | 台商投资 | 国际贸易 | 税收筹划 | 各地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lawyer@gongsifa.com xincheng@goodlawyer.cn gongsifa@hotmail.com 联系信息:上海 021-62110181 北京 010-51296030 刘军厂律师 13916017140 13788908212

版权所有:上海金世永胜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支持:上海信诚律师 北京信诚律师 www.bianhu.net 中国辩护律师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
沪ICP备05032041号